
发布日期:2025-08-17 05:46 点击次数:102
8月15日金融一线音书,中国东谈主民银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行政解决决定信息公示表裸露,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因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解的客户进行来回,被罚金52万元。
黄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理事长)、刘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副理事长、主任)、王某波(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合规风险部司理)对该行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解的客户进行来回负有职守,区分被罚金3.3万元。
陈某艳(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计较财务部司理)对该行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职守,被罚金2.3万元。
序 号 |
当事东谈主称号 |
行政解决决定书文号 |
犯法行径类型 |
行政解决骨子 |
作出行政解决决定机关称号 |
作出行政解决决定日历 |
公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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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
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 |
黔南银罚决字〔2025〕04号 |
1.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解的客户进行来回。 |
罚金52万元 |
中国东谈主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2025年8月6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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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黄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理事长) |
黔南银罚决字〔2025〕05号 |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以下犯法行径负有职守: 1.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解的客户进行来回。 |
罚金3.3万元 |
中国东谈主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2025年8月6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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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刘某(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副理事长、主任) |
黔南银罚决字〔2025〕06号 |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以下犯法行径负有职守: 1.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解的客户进行来回。 |
罚金3.3万元 |
中国东谈主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2025年8月6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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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陈某艳(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计较财务部司理) |
黔南银罚决字〔2025〕07号 |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以下犯法行径负有职守: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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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2.3万元 |
中国东谈主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2025年8月6日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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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王某波(时任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合规风险部司理) |
黔南银罚决字〔2025〕08号 |
对长顺县农村信用协作联社以下犯法行径负有职守: 1.未按照次序本质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与身份不解的客户进行来回。 |
罚金3.3万元 |
中国东谈主民银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2025年8月6日 |
三年 |
职守裁剪:曹睿潼